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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6,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 “捆綁與釋放” vs. “赦免與留下罪”

【馬太福音 16:19】耶穌對彼得說: “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馬太福音 18:18】耶穌對門徒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約翰福音 20:23】耶穌在對門徒說: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哥林多後書 2:10】保羅對教會說: “你們赦免誰,我也赦免誰;我若有所赦免的,是在基督面前為你們赦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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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綁與釋放” 或 “赦免與留下罪” 可以適用於教會內,也可以適用於教會外,既可以指福音的宣講,也可以指教會的紀律,要根據上下文來決定。
經文 語境 捆綁與釋放的含義 相關經文
太 16:19 彼得的認信與天國鑰匙 通過福音宣告誰得進入神的國,誰不得進入 約 20:23
(赦免或留下罪)
太 18:18 處理犯罪的弟兄 通過教會紀律逐出或接納某人 林後 2:10
(教會的赦免)

1. 傳福音的權柄 (太 16:19; 約 20:23)

馬太福音 16:19 發生在彼得認耶穌為基督之後。耶穌說: “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這裡的 “捆綁與釋放” 與 “天國的鑰匙” 直接相關,意味着彼得和使徒們 (教會) 通過宣講福音,決定天國的門向誰打開或關閉。這與 約翰福音 20:23 相對應:耶穌復活後對門徒說: “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這裡的 “赦免與留下罪” 並非指門徒個人有決定誰得救的權柄,而是指他們受託宣講福音,宣告神已經定下的赦免或審判 (徒 10:43)。
  • 凡信基督的,就被 “釋放” (罪得赦免)
  • 凡拒絕基督的,就被 “捆綁” (罪仍存留)
因此,馬太福音 16:19 “捆綁與釋放” 和 約翰福音 20:23 的 “赦免與留下罪” 都是指教會向世人宣告福音的權柄。

2. 教會的紀律 (太 18:18; 林後 2:10)

馬太福音 18:18 使用了相同的 “捆綁與釋放”,卻發生在耶穌論及教會紀律的語境中,上下文講到如何處理犯罪的弟兄 (18:15-17),耶穌接著說: “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這裡的 “捆綁與釋放” 不再是關於福音的宣告,而是關於教會如何處理信徒的罪,執行紀律,甚至開除不悔改的信徒。
  • 如果某人不悔改,教會可以 “捆綁” 他 (逐出教會)
  • 如果他悔改,教會可以 “釋放” 他 (恢復團契)
這與 哥林多後書 2:10 相對應,保羅對哥林多教會說: “你們赦免誰,我也赦免誰;我若有所赦免的,是在基督面前為你們赦免的。” 這裡的赦免是針對已經受教會紀律懲戒、現已悔改的信徒 (可能是林前 5:1-5 提到的那人),教會應該赦免並接納他,使他恢復團契。因此,馬太福音 18:18 的 “捆綁與釋放” 和 哥林多後書 2:10 的 “赦免”,主要適用於教會內部的紀律執行。

總結:傳福音的權柄和教會的紀律並非兩種完全不同的權柄,而是同一種權柄在不同層面的應用。傳福音是對外宣告神的赦免與審判,決定誰能進入神的國 (太 16:19;約 20:23);教會紀律是對內管理信徒的屬靈狀況,決定誰應當被接納或逐出教會 (太 18:18;林後 2:10)。保羅在 哥林多前書 4:1-2 說: “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 傳福音的權柄和教會的紀律都是基督託付給教會的職責,在地上執行神的旨意,維護祂的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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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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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後書 3:6】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着字句,乃是憑着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 (或譯:聖靈) 是叫人活。

1. 原文簡義

  • “新約的執事”
    • “新” (καινῆς) 強調質的更新,即新約是舊約在基督里的成全 (太 5:17)。
    • “約” (διαθήκη) 指神的聖約關係,新約的核心是基督成就的救贖 (耶 31:31-34; 路 22:20)。
    • “執事” (διακόνους) 不是指教會中的執事職分,而是指使徒和傳道人的聖約服事,即傳講福音、宣揚基督的工作 (林前 4:1)。
  • “不是憑着字句,乃是憑着精意”
    • “字句” (γράμματος) 指刻在石版上的律法 (外在的規條),本身是聖潔的 (羅 7:12)。
    • “精意” (πνεῦμα) 的希臘文就是 “聖靈”,不是指文字的深層含義,而是指聖靈在人內心的工作。
      • 英文聖經用 “聖靈” (Spirit),如 ESV, NASB, NIV 等。
  • “字句是叫人死” 是指律法以外在的形式要求人順服,反而因罪人的無能而成為 “定罪的職事” (林後 3:7)。
  • “精意 (聖靈) 叫人活” 是指聖靈在在信徒心裡動工,使律法刻在心裡 (耶 31:33; 結 36:26-27)、使人想要順服神 (羅 8:2)。

2. 歸正神學觀點

(1) 新舊約的關係
  • 舊約的律法是外在的規條,刻在石版上,而新約是聖靈在信徒的心版上刻下神的律法,使人順服神。
  • 新約並非廢除舊約,而是舊約的成全 (太 5:17),律法仍然有教導的作用 (羅 7:7),使人認識和取悅於神。
(2) “字句” 與 “聖靈” 的對比
  • “字句” 不是指舊約本身無效。律法本是聖潔的,但因人的罪,使律法成了定罪之器 (羅 7:10)。換句話說,律法在沒有聖靈的情況下,不能使人得救 (加 3:23-24)。
  • 舊約的字句若沒有聖靈的工作,就只能顯明人的死亡光景 (加 3:10-12),不能帶來生命 (加 3:23-24)。
  • 聖靈 (精意) 才是律法真正的目的——帶領人進入基督里的新生命 (羅 8:1-2)。
(3) 預表基督的救贖
  • 基督的救贖使律法的義得以完全 (羅 10:4)。
  • 信徒因聖靈的工作,活出律法的真正要求 (羅 8:3-4)。
  • 新約的核心在於聖靈的內在更新,而不是單靠外在律法規條 (加 5:16-18)。
總結: 哥林多後書 3:6 強調,律法本身不能救人,唯有聖靈才能使人活在基督的恩典中,真正順服神。新約的本質是聖靈在信徒心中動工,使人因基督得生命,而非單靠外在的律法規條。
Feb 16,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亞當和夏娃在吃了禁果之後為何沒有立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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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 創 2:17 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然而,亞當和夏娃吃了果子後 (創 3:6),雖然最終死去 (創 5:5),但並未在當日倒下。如何理解?

1. 原文簡義

  • “在…的日子” (בְּיוֹם)
    • 通常表示具體的一天,但在聖經中有時指某件事的確定性,強調的是判決的生效時間,但不意味着死亡立刻發生。
  • “必定死” (מוֹת תָּמוּת)
    • 這裡的希伯來文其實是疊加了兩個 “死” 字,意思 “死,你必死”;強調的是死亡的必然性,而非即時性。
  • 句子整體含義
    • 直譯:“你吃的那天,你必定死。”
    • 語境理解:“在你吃的那天,死亡的判決就生效,你最終一定會死”;亞當靈性上立刻死了 (創 3:7-8),肉體開始走向死亡,最終在 930 歲死去 (創 5:5)。

2. 立刻靈性死亡 (與神隔絕)

  • 死亡不僅僅是肉體的死亡,更包括靈性的死亡,即與神的隔絕,如同枝子從樹上斷落。
  • 他們吃了果子後,立刻害怕神、躲避神 (創 3:8-10),顯示他們已與神的生命斷絕關係。
    • 【弗 2:1-3】“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 靈性死亡的本質:罪使人不再享受神的同在,落入咒詛之下。
    • 【賽 59:2】“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你們的罪惡使他掩面不聽你們。”
  • 一個不認識神的人不會真正明白十誡中關於神的前四誡 (出 20:3-11)。

魂生命” 或 “魂生命的死亡” 這個說法較多見於一些特定的屬靈術語系統,但在正統的聖經神學中,並沒有明確以這樣的詞彙來表達墮落後人的靈性狀態。從聖經的角度來看,一個不認識神的人本質上是 屬靈的死亡 (弗 2:1, “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指人在靈性上與神隔絕,無法與神交通,也無法正確認識神的律法。

從聖經的整體教導來看:

  • 人墮落後靈性死亡 (創 2:17; 弗 2:1-3) ——亞當犯罪後,人類在靈性上進入 “死” 的狀態,即與神的關係斷絕。
  • 死在罪中的人不能接受神的事 (林前 2:14) ——未重生的人不能明白神的啟示,正如不認識神的人不會真正明白十誡的前四誡。
  • 唯有聖靈使人活過來 (約 3:5-6; 弗 2:4-5) ——只有神的恩典和聖靈的重生才能使人從這種死亡狀態中蘇醒,真正認識神。

:聖經有 “魂” 這個字,魂的意思就是生命。然而,把魂稱為 “魂生命” 再加上獨特的解釋,並否定一切正統的看法,這是屬於極端。

3. 肉體走向衰亡

  • 他們被趕出伊甸園,不再能吃生命樹的果子 (創 3:22-24),最終導致肉體的衰亡 (創 5:5)。
  • 死亡的權勢進入世界,帶來了疾病、勞苦、死亡 (羅 5:12, 8:20-21)。

4. 神的憐憫與恩典之約的顯明

  • 神在他們吃下禁果後並未立即滅絕他們,而是施行恩典 (創 3:15)。
  • 神以皮衣遮蓋他們 (創 3:21),預示替代性的救贖 (來 9:22),指向基督的救贖工作。
  • 他們雖然受到刑罰 (痛苦、勞苦、死亡),但也在恩典之約下蒙神憐憫,得以存活,並成為救贖計劃的一部分。

5. 預示基督的救贖——新生命的應許

  • 基督是第二亞當 (林前 15:45),祂的順服代替了亞當的悖逆,使信祂的人得生命 (羅 5:18-19)。
  • 在亞當里,眾人死了;在基督里,眾人得生 (林前 15:22)。
  • 亞當與夏娃雖經歷死亡,但最終的救贖和復活的盼望在基督里成全 (約 11:25-26)。
總結: “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首先指靈性死亡,其次是肉體的衰亡,而最終的恩典之約讓人類有了救贖的盼望。亞當和夏娃當日確實死了,但神的憐憫推遲了肉體死亡,並在基督里提供了真正的生命。
Feb 12,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屬靈的權柄——傳道人的分量

唐崇榮牧師:“以聖潔彰顯能力,以 ‘神的道’ 為權威,這樣的傳道人是神所重用的。當責備人的時候,求主使他們感受到主的審判台的威嚴,當我講主的愛的時候,求主使他們感受到主的恩典直接流露出來;當我安慰人的時候.求主使他們親自覺得主就在他們身邊。當言語發出去,與言語中間用詞相稱的力量也一起發出去,那麼人就得着造就了。 ‘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 要成為事奉的權柄和事奉的本錢。屬靈的權柄就是傳道人的分量。” (如何被神重用)

問:什麼是傳道人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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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道

定義:屬靈權柄是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傳道人若忠心傳講神的道,他的話就帶有屬靈的分量。權柄不在於個人,而在於神的真理本身 (太 28:18-20)
特點:
  • 以聖經真理為基礎 (提後 3:16-17)
  • 不是人的地位或聲望,而是神話語的權柄 (加 1:8-9)
  • 影響人的良心,使人知罪、得造就、被真理引導 (來 4:12)
例子:
  • 主耶穌教導時,眾人驚奇,因祂不像文士,而是帶着權柄教導 (可 1:22)
  • 保羅責備加拉太教會偏離福音,不是基於個人情緒,而是基於神的真理 (加 1:6-9)
關鍵點:屬靈權柄的核心在於 “神的道”,無論是誰,只要忠於聖經,傳講真理,他的話就帶有屬靈權柄。

2. 傳道人的分量——教導權威

定義:傳道人的分量 (教導權威) 指傳道人因敬虔的生命和公義的品格所產生的屬靈影響力,使人願意順服他的教導。
特點:
  • 以聖潔的生命為根基 (提前 4:12)
  • 不是通過地位或強制,而是讓人甘心接受他的帶領 (彼前 5:3)
  • 傳道人若沒有教導權威,即使講的是神的道,信徒仍可能不受影響 (太 7:29)
例子:
  • 約翰·麥克阿瑟 (John MacArthur) 因他對聖經的忠心,眾多信徒願意聽從他的教導。
  • 清教徒牧師之所以影響深遠,不僅因為他們講道嚴謹,更因他們的生活極為敬虔。
關鍵點:傳道人分量的核心在於他是否活出了他所傳講的道——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

3. 屬靈能力——來自聖靈的同在

定義:屬靈能力指聖靈的工作 通過傳道人彰顯,使他的言語、服侍帶着神的能力,使人悔改、受造就、得釋放 (林前 2:4-5)。
特點:
  • 不是單靠知識或技巧,而是聖靈的運行 (徒 1:8)
  • 讓人不僅聽見信息,更被神的話語擊中、感動、扎心 (徒 2:37)
  • 影響人的心靈和靈魂,使人真實經歷神的作為 (林前 4:20)
例子:
  • 彼得在五旬節講道,聖靈大大感動人,使三千人悔改 (徒 2:37-41)
  • 司布真 (Charles Spurgeon) 在講道時,人們常感受到神的同在,甚至講道前有人已深感扎心。
關鍵點:屬靈能力的核心在於 “聖靈的工作”,不是人的努力,而是神的同在使人被真理觸動。

4. 三者的關係:屬靈事奉的完整性

  1.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道,是一切權柄的根基。若沒有神的話,傳道人再有口才、再敬虔,也不能真正改變人心。
  2. 教導權威來自敬虔的生命,就是神的道在傳道人身上活出來,使傳道人所傳的道更有分量,使人願意順服;一個不敬虔的人,即使講真理,也很難令人信服。
  3. 屬靈能力來自聖靈的同在,使傳道人的服侍有神的工作,使人真實被神觸摸,而不僅僅是聽到一篇信息。
如果缺少其中之一:
  • 有屬靈權柄,無教導權威和聖靈的能力——講道雖符合聖經,但因生命不敬虔,缺乏影響力。
  • 有教導權威,無屬靈權柄和聖靈的能力——個人品格很好,但若教導偏離聖經,就沒有真正的權柄。
  • 有屬靈能力,無屬靈權柄和教導權威——有時人會被感動,但若缺乏聖經真理和生命見證,影響力不會長久。
真正被神重用的傳道人必須三者兼具才能成為有影響力的屬靈領袖。

5. 唐崇榮牧師的觀點:屬靈權柄的實踐

唐崇榮牧師所描述的屬靈權柄,正是這三者的結合。他提到:
  • “以 ‘神的道’ 為權威”——說明屬靈權柄必須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
  • “以聖潔彰顯能力”——說明敬虔的生命會使人感受到神的同在,這就是教導權威的體現。
  • “當責備人時,使他們感受到主的審判台的威嚴”——說明屬靈能力的運行,使人真正被神的真理觸動。
唐牧師強調的 “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正是指傳道人不僅要傳講神的道,還要以生命見證,使神的道帶着力量。
最終,屬靈權柄、教導權威、屬靈能力是相輔相成的。唯有忠於神的道、活出敬虔的生命,並依靠聖靈的能力,才能真正影響人心,成就神的工。
Feb 1,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約翰福音 3:16

“神如此愛世人,以致賜下獨一的兒子,叫那些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直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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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3:16 是聖經中最著名的經文之一,被許多人視為福音的核心。但在改革宗神學的框架下,這節經文被解讀為神對祂選民的救贖計劃,而不是普遍救贖論。

1. “神愛世人”——神的愛是有區別的

(1) 神的普遍恩典 vs. 特殊救贖之愛
“神愛世人” (ὁ θεὸς ἠγάπησεν τὸν κόσμον) 中的 “世人” (κόσμος) 並不意味着每個個體都在救贖計劃中,而是指 “所有種類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
  • 神的普遍恩典:神以一般的愛和恩典對待整個世界,例如祂賜陽光、雨水、道德約束等 (太 5:45)。
  • 神的救贖之愛:神對祂的選民有特別的救贖之愛,這種愛不是普遍性的,而是有目的的、有效的,並最終導致救恩 (弗 1:4-5; 羅 8:29-30)。
(2) κόσμος (世人) 並不總是指 “每一個人”
  • 有時指墮落世界 (約 1:10, “世界卻不認識祂”)。
  • 有時指所有民族,而非僅限於猶太人 (羅 11:12)。
  • 有時指神的選民 (約 6:33, “神的糧是那從天上降下來、賜生命給世界的”)。
“如果 ‘神愛世人’ 意味着祂愛所有人而想拯救所有人,
那麼所有人都必然得救。但顯然聖經沒有這麼說。”

2. “以致賜下獨一的兒子”——救恩的唯一途徑

  • “賜” (ἔδωκεν) 是一個行動動詞,表明神的愛並不是抽象的情感,而是通過差派基督來到世上、替選民受死而具體展現的 (羅 5:8)。
  • “獨一的兒子” (μονογενής) 強調基督的獨特性,祂是道成肉身的神,是唯一能救贖罪人的救主 (約 1:14)。
“基督的降世並非僅僅讓每個人有一個可能的救恩,
而是實際完成了救恩,使祂的百姓得着救贖。”

3. “叫那些信他的”——揀選與信心的關係

(1) 信心是救恩的工具,而非救恩的原因
  • “信他的” (πιστεύων εἰς αὐτόν) 表明信心是人得救的方式,但改革宗強調,這信心本身是神的恩賜,而非人自己產生的 (弗 2:8-9)。
  • 只有那些被神揀選、由聖靈重生的人才會真正信基督 (約 6:44,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
(2) 有限救贖 (Limited Atonement)
  • 改革宗神學認為基督的死不是普遍性的,而是為祂的選民代贖,確保他們得救 (約 10:11, “好牧人為羊捨命”)。
  • 如果基督為所有人死,而所有人未必得救,那麼祂的死就是無效的。但聖經清楚表明,基督的救贖是確實有效的 (約 6:37,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
“信心不是因人的意志而生,
而是神的恩典所賜。”

4. “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救恩的確據與堅定

(1) 神的拯救是確實的
  • “不至滅亡” 意味着那些真正信基督的人不會最終落入神的審判,這也符合聖徒堅忍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的教義 (約 10:28-29)。
  • “得永生” 不僅是指未來的天堂,也包括現今屬靈的生命,與神的親密關係 (約 17:3)。
(2) 雙重預定 (Double Predestination)
  • 改革宗神學強調,神不僅揀選祂的百姓進入永生,也預定那些拒絕基督的人進入永遠的滅亡 (羅 9:22-23)。
  • 這不是因為人 “原本會信,卻沒有被神揀選”,而是因為人本身就是墮落的,在罪中已經被定罪 (約 3:18, “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
“如果救恩最終取決於人的自由意志,
那麼基督的死就不是唯一有效的;
但若救恩完全是神的作為,
那麼一切榮耀都歸給神。”

改革宗神學

  • “神愛世人” = 神愛祂的選民,包括外邦人
  • “信祂” = 神所賜的恩典 (弗 2:8)
  • “不至滅亡” = 神拯救祂的選民到底
  • 特殊救贖= (基督只為選民死)

傳統 (阿民念主義)

  • “神愛世人” = 神普遍拯救每個人的意願。
  • “信祂” = 人的自由選擇
  • “不至滅亡” = 任何人都有可能得救
  • 普遍救贖 (所有人都可以得救)
約翰福音 3:16 在改革宗的神學框架下,並不是支持自由意志論或普遍救贖論的經文,而是明確地宣告神的主權揀選、基督的有效代贖,以及聖靈的施恩工作。這節經文不是提供 “救贖的可能性”,而是宣告神確實會拯救祂所愛的選民,使他們得永生,不至滅亡。
“約翰福音 3:16 不是人對神的選擇,
而是神對人的拯救計劃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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