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改包括行為但不等同於行為】
如果把悔改 “完全” 等同於行為,就無法避免陷入兩種極端:要麼拒絕悔改為得救的條件 (因為行為不是得救的條件),要麼接受悔改為 “得救的表現” 或 “重生後的新生命特徵” (就像用外在的行為來證明內在的信心或得救的存在)。
悔改的原意是迴轉:從罪轉向神。其中有內在和外在的層面:迴轉、懺悔、改正。罪人的迴轉是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行為。清教徒 Thomas Watson 曾說: “信心和悔改是聖徒在今生不可或缺的兩大恩典,他們會憑這雙翅膀飛向天堂”;悔改既是恩典,就不是行為 (也不是信心)。
悔改和信心常被視為同一件事的兩個方面:悔改是轉離罪,而信心是轉向神,就像一個人往前面走的同時也是離開後面。無論是嬰孩還是成年人,當一個罪人 “真正” 面對着神 (或認識神) 的時候,就是背對着罪了。嬰孩在母腹中也是可以有信心的。(詩 22:9)
【重生即是得救但不等同於得救】
在神學上有兩種順序:從時間的順序來看,重生的那一刻即是得救的那一刻,這沒錯,但不等於說重生就等同於得救。從邏輯的順序來看,重生先於得救。重生後才有信心,有了信心才能相信,相信後才得救。這是邏輯的順序,但是同時發生的,就像悔改在信心之後卻是同時發生的。
從因信稱義的角度,信心是稱義的條件,這就是 “恩典之約”,相對 “行為之約” 的條件是行為。換句話說,神賜下 “悔改的信心”,滿足了祂自己所約定的前提條件。所以,得救是本乎恩典,也因着信心 (弗 2:8-9)。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
【關鍵是 “條件” 的定義】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條款、要求 (requirement),那麼說:”信心和悔改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賜的和所要求的,是信徒得救的前提要求。(徒 20:21; 可 1:15)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因素、原因 (cause)
,那麼說 “信心和悔改不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救恩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和祂的主權,而不是信徒的任何因素。(弗 2:8-9; 約 1:12-13)
關鍵在於 “條件” (condition) 這個詞有多種含義。以上兩種說法都有基督徒使用,需要的是解釋清楚,避免極端分裂主義。聖經原則本身並沒有衝突:信心和悔改是罪人得救的前提,而不是得救的成因。
後續:信心是得救的 “管道” 還是 “條件”?
“管道” 的英文是 means,也可以譯為工具、手段、方式、途徑。
從恩典之約的角度,悔改的信心是神所設立的條件。約的性質就是有條件的,包括亞伯拉罕之約,關鍵是神自己滿足了祂所要求的條件 (創 15:17)。同樣,信心不只是神所要求的條件也是神所賜的恩典。從神的角度,信心是救贖的工具。從人的角度,信心是回應福音的方式,領受救恩的途徑、得救的管道。
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工作是罪人得救的 “交換條件” (quid pro quo),而悔改的信心是 “前提條件” (sine qua non)。
基督替我們生在律法以下 (加 4:4-5)、通過流血滿足了 “贖罪的條件” (來 9:22)、通過順服 (行為) 滿足了 “稱義的條件” (羅 2:13)。信徒通過神所賜的信心白白領受基督的救贖和公義 (羅 3:22-24),從而在基督里滿足了稱義的條件 (羅 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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