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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4,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教會與政治分開?(轉)

如果說 “教會與政治分開” 是指完全切斷教會對政治的影響,或者教會在公共生活中不能表明其立場,那麼這是不合乎聖經的。

聖經教導基督徒要作光作鹽 (馬太福音 5:13-16),這意味着我們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包括政治領域,都應當反映出基督的教導和真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13:1-7 論到政府的權柄時指出,政府是神所設立的,掌權者當按照神的道施行公義。因此,基督徒不能與政治完全脫離,因為治理世界的道德標準應當源自神的律法,而不是人自己的智慧。

然而,教會的使命首先是傳福音和教導信徒遵行神的道,而不是直接參与政權或成為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基督說,祂的國不屬這個世界 (約翰福音 18:36)。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有其獨特的屬靈使命,而不應被世俗政治的爭端或權力遊戲所困擾。

所以,教會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清楚的。教會應當保持其屬靈獨立性,不捲入政權的直接控制,但同時教會有責任對公共領域發出符合聖經的聲音,提醒社會什麼是真正的公義。

Oct 2,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人被造已有律法寫在心裡,難道重生時再寫一次?(轉)

當神創造人類時,祂已經把律法寫在他們心裡了 (羅馬書 2:15),那麼神應許賜我們肉心,並將律法寫在我們心裡 (指重生) 是什麼意思?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羅馬書 2:12-15)

《羅馬書》2:15 表明,神最初創造人類時就把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裡 (良心),這反映了人按着神的形象受造,內心天然知道是非。然而,由於罪的進入,人心變得剛硬,對神的律法不再敏感,也無法真正愛神並順服祂。

神在《以西結書》11:19 和 36:26 中提到的 “石心” 代表人對神的抗拒和道德上的麻木,而 “肉心” 則象徵著順服和對神的回應。在重生的過程中,神將 “石心” 換成 “肉心”,並將祂的律法重新刻在我們的心裡 (耶利米書 31:33)。這意味着通過聖靈的更新,信徒不僅在外在行為上順服神,更在內心深處有了愛慕和遵行神律法的願望和能力。

 

【耶 31:33】”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參: 結 11:19, 36:26; 來 8:10; 詩 40:8; 林後 3:3)

Aug 1,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悔改是不是得救的條件?

【悔改包括行為但不等同於行為】

如果把悔改 “完全” 等同於行為,就無法避免陷入兩種極端:要麼拒絕悔改為得救的條件 (因為行為不是得救的條件),要麼接受悔改為 “得救的表現” 或 “重生後的新生命特徵” (就像用外在的行為來證明內在的信心或得救的存在)。

悔改的原意是迴轉:從罪轉向神。其中有內在和外在的層面:迴轉、懺悔、改正。罪人的迴轉是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行為。清教徒 Thomas Watson 曾說: “信心和悔改是聖徒在今生不可或缺的兩大恩典,他們會憑這雙翅膀飛向天堂”;悔改既是恩典,就不是行為 (也不是信心)。

悔改和信心常被視為同一件事的兩個方面:悔改是轉離罪,而信心是轉向神,就像一個人往前面走的同時也是離開後面。無論是嬰孩還是成年人,當一個罪人 “真正” 面對着神 (或認識神) 的時候,就是背對着罪了。嬰孩在母腹中也是可以有信心的。(詩 22:9)

【重生即是得救但不等同於得救】

在神學上有兩種順序:從時間的順序來看,重生的那一刻即是得救的那一刻,這沒錯,但不等於說重生就等同於得救。從邏輯的順序來看,重生先於得救。重生後才有信心,有了信心才能相信,相信後才得救。這是邏輯的順序,但是同時發生的,就像悔改在信心之後卻是同時發生的。

從因信稱義的角度,信心是稱義的條件,這就是 “恩典之約”,相對 “行為之約” 的條件是行為。換句話說,神賜下 “悔改的信心”,滿足了祂自己所約定的前提條件。所以,得救是本乎恩典,也因着信心 (弗 2:8-9)。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

【關鍵是 “條件” 的定義】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條款、要求 (requirement),那麼說:”信心和悔改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賜的和所要求的,是信徒得救的前提要求。(徒 20:21; 可 1:15)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因素、原因 (cause)
,那麼說 “信心和悔改不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救恩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和祂的主權,而不是信徒的任何因素。(弗 2:8-9; 約 1:12-13)

關鍵在於 “條件” (condition) 這個詞有多種含義。以上兩種說法都有基督徒使用,需要的是解釋清楚,避免極端分裂主義。聖經原則本身並沒有衝突:信心和悔改是罪人得救的前提,而不是得救的成因。

 

後續:信心是得救的 “管道” 還是 “條件”?

“管道” 的英文是 means,也可以譯為工具、手段、方式、途徑。

從恩典之約的角度,悔改的信心是神所設立的條件。約的性質就是有條件的,包括亞伯拉罕之約,關鍵是神自己滿足了祂所要求的條件 (創 15:17)。同樣,信心不只是神所要求的條件也是神所賜的恩典。從神的角度,信心是救贖的工具。從人的角度,信心是回應福音的方式,領受救恩的途徑、得救的管道。

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工作是罪人得救的 “交換條件” (quid pro quo),而悔改的信心是 “前提條件” (sine qua non)。

基督替我們生在律法以下 (加 4:4-5)、通過流血滿足了 “贖罪的條件” (來 9:22)、通過順服 (行為) 滿足了 “稱義的條件” (羅 2:13)。信徒通過神所賜的信心白白領受基督的救贖和公義 (羅 3:22-24),從而在基督里滿足了稱義的條件 (羅 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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