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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安息日與主日

編輯自 AI 及其他資料
在改革宗信仰中,安息日是上帝為祂的百姓設立的一項永恆的恩典。這一天從舊約的創造與救贖的記號,轉變為新約中的主日,紀念基督的復活與救贖之工。它的核心意義在於分別為聖、敬拜上帝、休息身體,並預嘗屬靈的永恆安息。

1. 安息日的設立與舊約背景

安息日的根基可以追溯到創世記:
  • 創造的記號:神在第七日休息,並將這一天分別為聖(創世記 2:2-3),作為祂創造工作的紀念。
  • 救贖的記號:在《十誡》中,第四誡強調安息日的重要性(出埃及記 20:8-11)。申命記 5:12-15 更進一步將安息日與以色列人出埃及、脫離奴役相連,表明安息日也是神救贖的象徵。
  • 聖約的記號:出埃及記 31:13-17 將安息日視為神與以色列立約的標誌,彰顯了神子民的分別為聖。

2. 新約中安息日的轉變與成全

  • 安息日在基督里的成全:
    • 舊約的安息日預表基督的救贖。希伯來書 4:9-10 指出,真正的安息在於信徒通過基督脫離罪惡的捆綁並進入屬靈的安息。
    • 歌羅西書 2:16-17 教導信徒不要被舊約禮儀律(包括安息日的細節)所轄制,這些不過是基督的影兒,而基督才是真體。
  • 從安息日到主日:
    • 基督在“七日的第一日”復活(約翰福音 20:1),標誌着新創造的開始。使徒行傳 20:7 和哥林多前書 16:2 顯示,早期教會在主日聚會、擘餅、獻祭和敬拜,逐步將主日確立為紀念基督復活的日子。
    • 改革宗信仰認為,安息日的儀式性部分(具體的律法規條)在基督里成全,但道德律的核心(分別為聖、敬拜和安息)繼續在主日中適用。
  • 安息日的真正精義:
    • 馬可福音 2:27-28 中,耶穌指出“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這表明安息日的意義在於人的益處,而非律法主義的捆綁。

3. 主日的改革宗教義闡釋

  •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 第21章指出:“從基督復活後,安息日改為一周的第一日,稱為主日,作為基督徒的安息日,直到世界末了。”
  •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問答:
    • 問答116-121詳細解釋了第四誡在新約中的適用,強調主日是專門敬拜上帝、行憐憫之事並停止世俗活動的日子。
  • 海德堡教理問答:
    • 問答103指出,主日是信徒敬拜上帝、聽道、領聖禮並進行屬靈操練的特別時間,同時預示了信徒永恆的安息。

4. 主日的實踐與指導

根據改革宗的教導,主日的實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停止世俗勞作:
    • 主日是分別為聖的時間,應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和娛樂,除非是憐憫、公益或必要的行為(如醫治病人、照顧家庭)。
    • 這種休息不僅是身體的恢復,更是屬靈的操練,讓信徒騰出時間專註敬拜和靈修。
  • 參與公共敬拜:
    • 主日是信徒聚集的時間,包括聽道、禱告、唱詩、領聖餐和團契。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中多次提到“七日的第一日”的聚會,顯示主日敬拜的神聖性。
  • 屬靈操練與家庭敬拜:
    • 主日不僅是公共敬拜的時間,也是個人與家庭靈修的機會。信徒可以閱讀聖經、默想神的話語、禱告和討論屬靈話題。
  • 行善與憐憫:
    • 主日是行善的日子,例如探訪病人、幫助有需要的人(馬太福音 12:1-14)。這些行為本質上也是對神的敬拜。
  • 避免律法主義和放縱:
    • 改革宗強調,守主日不應出於強制,而是發自對神的愛和感恩。同時,信徒也應避免忽視主日的神聖性,將其與普通日子無異。

5. 主日的屬靈意義

  1. 紀念創造與救贖
    • 主日提醒信徒神是創造的主、生命的源泉,同時也是基督完成救贖工作的日子。
  2. 預嘗永恆安息
    • 希伯來書 4:9-10 讓我們看到,主日是天上安息的預嘗,是對將來永恆與神同在的盼望。
結論: 在改革宗信仰中,主日是一個神聖的日子,既是舊約安息日的延續,又是在基督里得以更新和成全的恩典。它的核心是休息與敬拜,實踐屬靈更新,同時以感恩的心預嘗永恆的安息。信徒應以敬虔的態度守主日,將這一天獻給上帝,以此榮耀祂並得着屬靈的造就。
Dec 29,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基督教歷史人物

早期教會 Early Church (AD 100s–500s)

抵禦異端、大公會議、基本教義的發展
  • 羅馬的革利免 Clement of Rome (35–99)
  • 伊格那修 Ignatius of Antioch (35–107)
  • 帕皮亞 Papias (60-130)
  • 坡旅甲 Polycarp of Smyrna (69–155)
  • 何馬 Hermas (Bishop, 140–155)
  • 殉教者游斯丁 Justin Martyr (100–165)
  • 愛任紐 Irenaeus (130-202)
  • 亞歷山大的革利免 Clement of Alexandria (150–215)
  • 特土良 Tertullian (160–240)
  • 俄利根 Origen (185-254)
  • 居普良 Cyprian of Carthage (210–258)
  • 亞他那修 Athanasius of Alexandria (296–373)
  • 屈梭多模 John Chrysostom (347–407)
  • 耶柔米 Jerome (347–420)
  • 奧古斯丁 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
  • 區利羅 Cyril of Alexandria (376–444)

中世紀 Middle Ages (AD 500s–1500s)

經院哲學、修道院神學和系統神學取得重大發展
  • 安瑟倫 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
  • 彼得‧瓦勒度 Peter Waldo (1140-1218)
  • 托馬斯·阿奎那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 約翰·威克里夫 John Wycliffe (1320s-1384)
  • 約翰·胡斯 Jan Hus (1369-1415)
  • 坎貝斯的多馬 Thomas à Kempis (1380-1471)

宗教改革 Reformation (1500s–1600s)

回歸聖經、因信稱義、牧會和教義的歸正
  • 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 (1483–1546)
  • 慈運理 Ulrich Zwingli (1484–1531)
  • 馬丁·布策 Martin Bucer (1491–1551)
  • 墨蘭頓 Philip Melanchthon (1497–1560)
  • 布林格 Heinrich Bullinger (1504–1575)
  • 加爾文 John Calvin (1509–1564)
  • 約翰·諾克斯 John Knox (1514–1572)

宗教改革後期 Post-Reformation (1600s–1700s)

信仰宣告、系統神學、清教徒神學的發展
  • 威廉·珀金斯 William Perkins (1558–1602)
  • 撒母耳·盧瑟福 Samuel Rutherford (1600–1661)
  • 理查德·巴克斯特 Richard Baxter (1615–1691)
  • 約翰·歐文 John Owen (1616–1683)
  • 湯姆·華森 Thomas Watson (1620–1686)
  • 弗朗西斯·圖倫丁 Francis Turretin (1623–1687) – 作品: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 約翰·班揚 John Bunyan (1628-1688)
  • 布雷克 Wilhelmus à Brakel (1635-1711)
  • 馬太·亨利 Matthew Henry (1662–1714)
  • 伊曼紐爾·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大覺醒 Great Awakening (1700s–1800s)

福音復興運動強調個人悔改、信仰重生和福音佈道
  • 約拿單.愛德華茲 Jonathan Edwards (1703–1758)
  • 喬治·懷特菲 George Whitefield (1714–1770)
  • 約翰·衛斯理 John Wesley (1703–1791)
  • 查爾斯·西緬 Charles Simeon (1759–1836)

近現代 Modern (1800s–present)

不斷回歸聖經、捍衛純正教義
  • 賀智 (賀治) Charles Hodge (1797-1878)
  • 喬治·慕勒 George Müller (1805-1898)
  • 萊爾 J. C. Ryle (1816-1900)
  • 慕·安德烈 Andrew Murray (1828-1917)
  • 司布真 C. H. Spurgeon (1834-1892)
  • 慕迪 Dwight L. Moody (1837-1899)
  • 華腓德 B. B. Warfield (1851-1921)
  • 巴文克 Herman Bavinck (1854–1921)
  • 叨雷 R. A. Torrey (1856-1928)
  • 伯克富 Louis Berkhof (1873–1957)
  • 魏司堅 (霍志恆) Geerhardus Vos (1862–1949)
  • 梅晨 (梅欽) J. Gresham Machen (1881-1937)
  • 孫大信 Sundar Singh (1889-1929)
  • 范泰爾 Cornelius Van Til (1895–1987)
  • 陶恕 A. W. Tozer (1897-1963)
  • 約翰·慕理 John Murray (1898-1975)
  • 王載 Leland Wang (1898-1975)
  • 鍾馬田 Martyn Lloyd Jones (1899-1981)
  • 王明道 Wang Ming-Dao (1900-1991)
  • 宋尚節 John Sung (1901-1944)
  • 倪柝聲 Watchman Nee(1903-1972
  • 魏司道 Johannes G. Vos (1903-1983)
  • 葛培理 Billy Graham (1918-2018)
  • 約翰·斯托得 John Stott (1921-2011)
  • 林獻羔 Samuel Lamb (1924-2013)
  • 巴刻 J.I. Packer (1926–2020)
  • 史普羅 R.C. Sproul (1939–2017)
  • 馬有藻 Denny Ma (1939-2022)
  • 哈利·瑞德 Harry Reeder (1948-2023)
  • 提摩太·凱勒 Timothy Keller (1950–2023)

Dec 5,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恩典之約” 在救贖歷史中的彰顯

作者:呂沛淵 牧師
引用:生命之道—簡明系統神學 (160-163頁)

“恩典之約” 在救贖歷史不同時代的彰顯:

  1. 首先的福音” 是 亞當夏娃 犯罪墮落後,神應許 “女人的後裔要打破蛇的頭”,指 彌賽亞 要來,擊破惡者的權勢。(創 3:15)
  2. 挪亞之約” 使 挪亞 一家借方舟得救,地能存留,不再受洪水的刑罰;此普遍恩典保證了罪人居住環境的穩定性,對 “恩典之約” 的實現而言是必須的。(創 6-9, 9:8-11)
  3. 亞伯拉罕之約” 是此恩約的正式宣告,是舊約時期的特殊安排,對象是 亞伯拉罕 及其後裔;“信心” 是此約必須的要求,“割禮” 是此約的聖禮,作為 “因信稱義” 的印記。(創 9, 11 12, 15, 17, 22; 羅 4:11)
  4. 摩西之約” 是在 西奈山 立定的,基本上與 “亞伯拉罕之約” 相同,對象是以色列民族;律法作為生活準則而賜下,目的是叫人知罪、謙卑悔改,其功用是訓蒙的師傅,引人歸向基督。
    (出 19-20; 羅 3:20; 加 3:24)

    以原有的 “割禮” 為基礎,“逾越節的晚餐” 成為 第二聖禮,作為 “因羔羊之血得救贖” 的印記。
  5. 大衛之約” 顯明 彌賽亞 救主是大衛的子孫,神的國度沒有窮盡。(撒下 7:12-16; 路 1:32-33; 結 34:23-24)
  6. 新約” 是《耶利米書》與《以西結書》所應許的, 《希伯來書》所見證的 “更美的約”。(耶 31:31-34; 結 36:25-28; 來 8:6-13)

基本上與前述之諸約是一貫的,正如《羅馬書》與《加拉太書》所顯示的,新約的信徒都是 亞伯拉罕 的真正子孫。
(羅 4:16, 22-25; 加 3:7-9, 14, 29)

進而擴展前約的範圍,成為普世性的恩約,臨到萬民;此新約有極大的榮光,是使人得生、稱義的、長存的、屬靈的職事。(林後 3:6-11)

“洗禮” 成全了割禮,“聖餐” (主的晚餐) 成全了逾越節的晚餐,成為 “新約” 的聖禮。以 “主基督的寶血” 所立的 “新約” 是 “恩典之約” 的至高彰顯與最終實現,即 “以馬內利” (神與人在基督里同在)。


更多閱讀:
Nov 25,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舊約律法是基於行為還是恩典?

舊約 (摩西之約) 中的律法是在上帝的恩典救贖背景下賜予以色列的,正如祂將以色列從埃及拯救出來 (出埃及記 20:2)。律法的作用是啟示上帝的聖潔、定罪、並指向基督 (加拉太書 3:24)。新約在基督里成全,也是基於恩典,但通過基督的贖罪和聖靈的賜予,更充分地體現了恩典 (耶利米書 31:31-34;路加福音 22:20;希伯來書 8:6)。在這兩個約中,救贖一直都是本於恩典、藉著信心 (創世記 15:6,羅馬書 4:3),而不是藉著行為。
The law in the Old Covenant (The Mosaic Covenant) was given to Israel within the context of God’s gracious redemption, as seen in His deliverance of Israel from Egypt (Exodus 20:2). The law served to reveal God’s holiness, convict of sin, and point forward to Christ (Galatians 3:24). The New Covenant, fulfilled in Christ, also operates on grace but brings a fuller manifestation of it through Christ’s atonement and the giving of the Holy Spirit (Jeremiah 31:31–34; Luke 22:20; Hebrews 8:6). In both covenants, salvation has always been by grace through faith (Genesis 15:6, Romans 4:3), not by works.
Nov 14,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聖靈所印證的道

——宋尚節小傳
江守道曾經問宋尚節,為什麼他講道時那麼有能力。宋尚節回答說: “講道時我忘記了自己,這樣靈裡面才能得到完全的釋放,救人靈魂不是為了自己。我不願意講知識,只願講聖靈所印證的道。”
註:江守道 是 江長川牧師 的兒子,江長川 是中華監理會執行委員會主席,1930年曾為 宋耀如牧師 的女婿 蔣介石 施浸。

G. Campbell Morgan: “我相信沒有任何傳道人,能把聽眾提高到超過他自己所經驗的水平之上。我深信,假使我們的信息非常正確,若只是一些屬於頭腦的東西,我們就不能使聽眾感到它的衝擊力。這也就是報章書籍與講台不同的地方。當你閱讀一本書時,你可能會領受到一些真理,但在聽道中,你有的不單是真理,也加上講員;不是加上,我們根本就不能把他們兩者分開,它就是「道」成肉身的真理,藉着講員表達出來。真理與生活在講道中是相輔而行的…我們最重要的事工是將神的道表明出來。” (Preaching 摩根講道法, 31)

陶恕:”我們自稱是基督徒,但我們又有過多少真正的經歷﹖我們以神學理論來取代與主相遇的經歷,而且滿腦子都是各樣的宗教見解,然而我們心裡空虛,不覺得有神在心裡!真正的基督徒必然有遇見神的經歷,否則,那信仰只是影兒,只是真實的反映,是他人的殘唾,是一本賤賣的古卷,裡面記載的亦只是先賢往昔轟烈的陳跡。在教會中最傷心的事,莫過於看見一些自幼到老在禮拜堂出入卻不認識神的人,他們所知道的,只是人造的、包含哲理和邏輯的神學;他們從來沒有會看的眼、會聽的耳和會愛的心。” (陶恕, 超然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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