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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7,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為什麼救贖主必須既是真正的神又是真正的人?

編自 ChatGPT
滿足神的公義:人類因罪違背了神的律法,必須有人類來代替受刑罰。因此,耶穌作為完全的人,能夠為人類承擔罪的刑罰,替人承受神的憤怒,滿足神的公義要求(參 羅馬書 3:25-26)。
完美的順服與獻祭:耶穌作為無罪的完美人,能夠代表全人類向神獻上順服與祭物。祂不僅獻上了無罪的生命,更是在十字架上自願獻上自己作為贖罪祭,完成救贖(參 希伯來書 9:14)。
永恆的代求:耶穌作為神,祂是永恆的、全知的,能夠在天上為信徒不斷代求。祂的大祭司職分是永遠的,不像舊約的大祭司,他們本身有罪,需要為自己和百姓獻祭,而且終究會死亡(參 希伯來書 7:23-25)。
唯一的中保:作為完全的神,耶穌能夠與聖潔的神完全相通;作為完全的人,祂能夠與人類相連。因此,祂成為唯一能在神與人之間調解的中保(參 提摩太前書 2:5),只有祂能將神與人和好,成就救恩。
Oct 4,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教會與政治分開?(轉)

如果說 “教會與政治分開” 是指完全切斷教會對政治的影響,或者教會在公共生活中不能表明其立場,那麼這是不合乎聖經的。
聖經教導基督徒要作光作鹽 (馬太福音 5:13-16),這意味着我們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包括政治領域,都應當反映出基督的教導和真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13:1-7 論到政府的權柄時指出,政府是神所設立的,掌權者當按照神的道施行公義。因此,基督徒不能與政治完全脫離,因為治理世界的道德標準應當源自神的律法,而不是人自己的智慧。
然而,教會的使命首先是傳福音和教導信徒遵行神的道,而不是直接參与政權或成為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基督說,祂的國不屬這個世界 (約翰福音 18:36)。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有其獨特的屬靈使命,而不應被世俗政治的爭端或權力遊戲所困擾。
所以,教會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清楚的。教會應當保持其屬靈獨立性,不捲入政權的直接控制,但同時教會有責任對公共領域發出符合聖經的聲音,提醒社會什麼是真正的公義。
Oct 2,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人被造已有律法寫在心裡,難道重生時再寫一次?(轉)

當神創造人類時,祂已經把律法寫在他們心裡了 (羅馬書 2:15),那麼神應許賜我們肉心,並將律法寫在我們心裡 (指重生) 是什麼意思?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羅馬書 2:12-15)

《羅馬書》2:15 表明,神最初創造人類時就把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裡 (良心),這反映了人按着神的形象受造,內心天然知道是非。然而,由於罪的進入,人心變得剛硬,對神的律法不再敏感,也無法真正愛神並順服祂。
神在《以西結書》11:19 和 36:26 中提到的 “石心” 代表人對神的抗拒和道德上的麻木,而 “肉心” 則象徵著順服和對神的回應。在重生的過程中,神將 “石心” 換成 “肉心”,並將祂的律法重新刻在我們的心裡 (耶利米書 31:33)。這意味着通過聖靈的更新,信徒不僅在外在行為上順服神,更在內心深處有了愛慕和遵行神律法的願望和能力。

【耶 31:33】”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參: 結 11:19, 36:26; 來 8:10; 詩 40:8; 林後 3:3)
Aug 1,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悔改是不是得救的條件?

【悔改包括行為但不等同於行為】
如果把悔改 “完全” 等同於行為,就無法避免陷入兩種極端:要麼拒絕悔改為得救的條件 (因為行為不是得救的條件),要麼接受悔改為 “得救的表現” 或 “重生後的新生命特徵” (就像用外在的行為來證明內在的信心或得救的存在)。
悔改的原意是迴轉:從罪轉向神。其中有內在和外在的層面:迴轉、懺悔、改正。罪人的迴轉是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行為。清教徒 Thomas Watson 曾說: “信心和悔改是聖徒在今生不可或缺的兩大恩典,他們會憑這雙翅膀飛向天堂”;悔改既是恩典,就不是行為 (也不是信心)。
悔改和信心常被視為同一件事的兩個方面:悔改是轉離罪,而信心是轉向神,就像一個人往前面走的同時也是離開後面。無論是嬰孩還是成年人,當一個罪人 “真正” 面對着神 (或認識神) 的時候,就是背對着罪了。嬰孩在母腹中也是可以有信心的。(詩 22:9)
【重生即是得救但不等同於得救】
在神學上有兩種順序:從時間的順序來看,重生的那一刻即是得救的那一刻,這沒錯,但不等於說重生就等同於得救。從邏輯的順序來看,重生先於得救。重生後才有信心,有了信心才能相信,相信後才得救。這是邏輯的順序,但是同時發生的,就像悔改在信心之後卻是同時發生的。
從因信稱義的角度,信心是稱義的條件,這就是 “恩典之約”,相對 “行為之約” 的條件是行為。換句話說,神賜下 “悔改的信心”,滿足了祂自己所約定的前提條件。所以,得救是本乎恩典,也因着信心 (弗 2:8-9)。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
【關鍵是 “條件” 的定義】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條款、要求 (requirement),那麼說:”信心和悔改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賜的和所要求的,是信徒得救的前提要求。(徒 20:21; 可 1:15)
如果將 “條件” 理解為因素、原因 (cause)
,那麼說 “信心和悔改不是得救的條件” 指的是:救恩完全是出於上帝的恩典和祂的主權,而不是信徒的任何因素。(弗 2:8-9; 約 1:12-13)
關鍵在於 “條件” (condition) 這個詞有多種含義。以上兩種說法都有基督徒使用,需要的是解釋清楚,避免極端分裂主義。聖經原則本身並沒有衝突:信心和悔改是罪人得救的前提,而不是得救的成因。

後續:信心是得救的 “管道” 還是 “條件”?
“管道” 的英文是 means,也可以譯為工具、手段、方式、途徑。
從恩典之約的角度,悔改的信心是神所設立的條件。約的性質就是有條件的,包括亞伯拉罕之約,關鍵是神自己滿足了祂所要求的條件 (創 15:17)。同樣,信心不只是神所要求的條件也是神所賜的恩典。從神的角度,信心是救贖的工具。從人的角度,信心是回應福音的方式,領受救恩的途徑、得救的管道。
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工作是罪人得救的 “交換條件” (quid pro quo),而悔改的信心是 “前提條件” (sine qua non)。
基督替我們生在律法以下 (加 4:4-5)、通過流血滿足了 “贖罪的條件” (來 9:22)、通過順服 (行為) 滿足了 “稱義的條件” (羅 2:13)。信徒通過神所賜的信心白白領受基督的救贖和公義 (羅 3:22-24),從而在基督里滿足了稱義的條件 (羅 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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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9,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上帝有幾個意志?

作者:王一 牧師
鏈接:https://www.reformedbeginner.net/…
在改革宗聖約神學裡,我們談到永恆里三一上帝各位格之間彼此立定 “救贖之約” (pactum salutis)。聖父要求聖子道成肉身進入歷史完成救贖工作,聖子甘願順服父的一切要求,聖靈主動把聖子完成的救贖恩典施行在選民身上。這似乎是在說,各位格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彼此進行立約行為。可是,我們也同時相信,作為整個大公教會的信仰,上帝是一位且純一的 (one and simple),因此上帝只有一個意志 (請注意,這裡是在說三一上帝,而不是在說道成肉身的聖子)。這該如何理解呢?三一上帝是只有一個意志,還是有三個意志呢 (甚至四個,因為道成肉身的聖子有兩個意志)?

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的區分

首先,我們需要先建立一個基本的神學概念,即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的區別 (creator-creation distinction),而這個區別是質上的 (qualititive),而不僅僅是量上的 (quantitative)。換句話說,我們對上帝的知識與上帝本身的知識有區別。上帝對自己的知識是原型知識 (原本知識, 自我知識, archetypal knowledge),而我們對上帝的知識是複本知識 (抄本知識, 類比知識, ectypal knowledge)。這兩個知識的區別也是質上的 (qualitative)。二者不是單義的 (univocal),即我們的知識可以與上帝的知識有交集;但二者也不是歧義的 (equivocal),即我們的知識與上帝的知識完全沒有任何關聯;而是類比的 (analogical),即我們的知識與上帝的知識相似,有上帝知識的形象和樣式。因此,我們需要知道,上帝給我們的啟示並不是原型知識,而是我們能夠理解的複本知識。正如加爾文說,上帝對我們說話,“像乳母慣於對嬰兒說話一般”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基督教要義, 1.13.1)。

三位一體教義的兩種區分

此外,在談到三位一體時,在神學上我們區分 “內蘊三一” (immanent Trinity) 和 “經世三一” (economic Trinity)。“內蘊三一” 指的是三一上帝的本身 “內在生命” (ad intra),如聖子由聖父受生 (generation),聖靈從聖父和聖子而出 (procession)。而 “經世三一” 指的是三一上帝 “外在工作” (ad extra),不論是在永恆還是在歷史中。
當我們在 “聖約神學” 中談到永恆之中的 “救贖之約” (pactum salutis) 時,指的不是三一上帝的 “內在生命” (ad intra),而是祂的 “永恆預旨” (decretive will),也就是三一上帝的 “外在工作” (ad extra),雖然這是在永恆中發生的。這很重要:當我們談 “救贖之約” (pactum salutis) 時,我們是在談 “經世三一” (economic Trinity)。聖經啟示我們這個 “救贖之約” 時,聖經是在用我們能夠明白的 “複本知識” 向我們啟示;聖經使用的語言不是單義的,而是類比的。同樣,當我們用 “聖約神學” 來把這個教義總結出來時,我們必須清楚,這是類比性語言,而不是單義性的。我們不能因此去推論,如果是立約,就必須像人類立約一樣,有兩個獨立的意志體才能立約。必須再次強調:這是類比性語言,而不是單義性語言。

上帝只有一個意志是因為上帝的純一性

接下來,我們要來談一下上帝的純一性 (simplicity)。上帝只有一個意志,這是大公教會延續到改革宗神學的正統教導。奧古斯丁說:“父與子有同一個意志” (On the Trinity 論三位一體, I.9)。阿奎那 (Thomas Aquinas) 很明確的說:“上帝的意志是一個且純一的” (one and simple) (Summa Theologiae 神學大全, I.19.2)。這個大公教導也被改革宗神學所繼承。加爾文承認上帝的意志在上帝自己裡面是 “一個且純一的”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基督教要義, 1.18.3)。荷蘭的改革宗聖約神學家波蘭努 (Polanus) 說:“上帝的意志是一 (unica)”。圖倫丁 (Francis Turretin) 說:“上帝的意志只有一個且是最純一的 (only one and most simple)”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辯道學要義, 3.15.1)。
上帝只有一個意志是因為上帝的純一性 (simplicity)。純一性是指,上帝不是有部分組成的,因為上帝是一切萬有的源頭,上帝是自有永有的,因此上帝不是從其他先存的部分組合而來。
純一性意味着,上帝的屬性就是上帝的本質 (God’s attribute is God’s essence) ;上帝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本質 (God’s will is God’s essence)。在上帝的內在里 (ad intra),不存在不同的意志組合而成。
阿奎那說:“上帝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本質” (Summa Theologiae 神學大全, I.19.1)。既然上帝的本質為一,那麼上帝的意志也為一。意志歸屬於本質,而不是位格。這也是為什麼道成肉身之後的聖子有兩個意志:一個神性意志,一個人性意志。雖然道成肉身的聖子有兩個意志,但就三一上帝本身而言 (即不考慮聖子所取的人性),只有一個意志。
儘管上帝本身內在的意志是一,上帝在向外工作時 (ad extra),在歷史和啟示中呈現給我們多樣。這就是原型和複本之間的關係。圖倫丁接下來說,“儘管上帝的意志只有一個且是最純一的,…但因為它應用在不同的客體上,因此從我們理解的方式來看,它被視為多樣的”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辯道學要義, 3.15.1)。上帝啟示給我們的複本知識里,上帝的意志是多樣的;其中包括上帝的 “永恆預旨” (decretive will) 和 上帝的 “誡命” (preceptive will),有時這兩種意志被稱為神學家們稱為 “eudokias” (good purpose, 上帝的美意) 和 “euarestias” (good pleasure, 上帝所喜悅的)。
波蘭努和其他一些荷蘭正統派提出一種較為少見的區分:本質意志 (voluntas essentialis) 和 位格意志 (voluntas personalis)。但他們並不是說上帝有三個意志,而是說:上帝只有一個意志,但三個神聖位格與一個神聖意志之間因着各自的位格屬性有獨特的關係。這似乎是他們在尋找語彙來探索討論在神聖純一性之下的內蘊三一之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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