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17,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為什麼救贖主必須既是真正的神又是真正的人?(轉)

滿足神的公義:人類因罪違背了神的律法,必須有人類來代替受刑罰。因此,耶穌作為完全的人,能夠為人類承擔罪的刑罰,替人承受神的憤怒,滿足神的公義要求(參 羅馬書 3:25-26)。
完美的順服與獻祭:耶穌作為無罪的完美人,能夠代表全人類向神獻上順服與祭物。祂不僅獻上了無罪的生命,更是在十字架上自願獻上自己作為贖罪祭,完成救贖(參 希伯來書 9:14)。
永恆的代求:耶穌作為神,祂是永恆的、全知的,能夠在天上為信徒不斷代求。祂的大祭司職分是永遠的,不像舊約的大祭司,他們本身有罪,需要為自己和百姓獻祭,而且終究會死亡(參 希伯來書 7:23-25)。
唯一的中保:作為完全的神,耶穌能夠與聖潔的神完全相通;作為完全的人,祂能夠與人類相連。因此,祂成為唯一能在神與人之間調解的中保(參 提摩太前書 2:5),只有祂能將神與人和好,成就救恩。
Oct 4,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教會與政治分開?(轉)

如果說 “教會與政治分開” 是指完全切斷教會對政治的影響,或者教會在公共生活中不能表明其立場,那麼這是不合乎聖經的。
聖經教導基督徒要作光作鹽 (馬太福音 5:13-16),這意味着我們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包括政治領域,都應當反映出基督的教導和真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 13:1-7 論到政府的權柄時指出,政府是神所設立的,掌權者當按照神的道施行公義。因此,基督徒不能與政治完全脫離,因為治理世界的道德標準應當源自神的律法,而不是人自己的智慧。
然而,教會的使命首先是傳福音和教導信徒遵行神的道,而不是直接參与政權或成為政治權力的一部分。基督說,祂的國不屬這個世界 (約翰福音 18:36)。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有其獨特的屬靈使命,而不應被世俗政治的爭端或權力遊戲所困擾。
所以,教會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清楚的。教會應當保持其屬靈獨立性,不捲入政權的直接控制,但同時教會有責任對公共領域發出符合聖經的聲音,提醒社會什麼是真正的公義。
Oct 2,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問:人被造已有律法寫在心裡,難道重生時再寫一次?(轉)

當神創造人類時,祂已經把律法寫在他們心裡了 (羅馬書 2:15),那麼神應許賜我們肉心,並將律法寫在我們心裡 (指重生) 是什麼意思?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羅馬書 2:12-15)

《羅馬書》2:15 表明,神最初創造人類時就把道德律法寫在他們心裡 (良心),這反映了人按着神的形象受造,內心天然知道是非。然而,由於罪的進入,人心變得剛硬,對神的律法不再敏感,也無法真正愛神並順服祂。
神在《以西結書》11:19 和 36:26 中提到的 “石心” 代表人對神的抗拒和道德上的麻木,而 “肉心” 則象徵著順服和對神的回應。在重生的過程中,神將 “石心” 換成 “肉心”,並將祂的律法重新刻在我們的心裡 (耶利米書 31:33)。這意味着通過聖靈的更新,信徒不僅在外在行為上順服神,更在內心深處有了愛慕和遵行神律法的願望和能力。

【耶 31:33】”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參: 結 11:19, 36:26; 來 8:10; 詩 40:8; 林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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