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22,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淺談:Kline 的聖約神學爭議

華人基督徒對 “聖約神學” (Covenant Theology) 比較陌生,即使是持守改革宗信仰的基督徒也很難分清聖約神學的不同版本。實際上,美國很多持守改革宗信仰、明白聖約神學的基督徒,往往對 Meredith Kline (克萊恩) 的聖約神學持謹慎或保留的立場。
Kline 不是異端,是受尊重的牧者和神學教授,曾任教於西敏神學院 (WTS)、Gordon-Conwell 神學院、以及加州西敏神學院,影響頗深;同時也是美國 “正統長老會”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簡稱 OPC) 的成員。
Meredith Kline 的立場
Kline 的聖約神學體系龐大,比較爭議的一個詞是:“Republication” (重新頒布)。簡單來說,Kline 相信 “摩西之約” 是 “行為之約” 的重新頒布。行為之約就是亞當在未犯罪墮落前與神的關係,是靠行為而蒙悅納。當以色列人出了埃及之後,神在西奈山通過摩西與百姓立約、賜下律法。Kline 認為,雖然個人的得救確實是因着恩典、靠着信心;但對於以色列國來說是靠遵行律法:順服就蒙福 (可以住在迦南美地),悖逆就咒詛 (被趕出所賜之地)。
主流改革宗的立場
主流改革宗教導,摩西之約本質上是恩典之約的一個施行階段,不是行為之約的重新設立。律法中雖有順服得福、悖逆受罰的條款,但這些屬於恩典之約下的賞罰,用以管教神的子民,而非靠行為得救。律法的功能一方面使人知罪歸向基督,另一方面教導已得救的百姓如何在恩典中活出聖潔生活;因為神是先將他們從埃及救出來,再賜下律法 (出 19:4-6)。神的意思不是 “你們若順服,才是我的子民”,而是 “你們既是我的子民,就當順服”。
OPC 委員會報告
在2016年,OPC 針對 “Republication 爭議” 特別成立委員會進行研究。該委員會提出了清晰的兩種區分:
  • Substantial republication
    • 本質性的重新頒布 = 摩西之約是行為之約 = 靠遵行律法得救、得地或維持國民地位 = 與《西敏信條》衝突。
  • Administrative republication
    • 管理性的重新頒布 = 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 = 用律法管理以色列這個國家,在施行上加入賞罰機制,只要不是靠行為換救恩 = 與《西敏信條》沒有衝突。
AI 總結:報告否定任何層面 (包括國家層面) 將行為視為功德條件來換取神的獎賞,因為墮落之人無法靠行為賺得神的任何回報,不論是屬天還是屬地;一旦順服被當作功德,就違背了《西敏信條》。

OPC 研究報告:https://www.opc.org/GA/republication.html
報告中的結論部分:中英翻譯


Meredith Kline 的神學爭議:
  1. 將摩西之約視為行為之約的再頒布,與《西敏信條》所強調的恩典之約貫穿舊新約的立場存在張力。
  2. 以色列人的得救屬乎恩典,與所有時代的選民一樣,唯獨因信稱義。但以色列國作為一個屬地國度,其得地為業的應許是建立在國民整體順服之上,失地則是因違約受罰。顯出行為之約的特徵。
  3. 認為摩西律法的主要功能是維持以色列國的屬地國度秩序,而非作為恩典之約中引導信徒歸向基督的手段,因此在傳統歸正神學中引發爭議。
  4. 雙層國度觀 (Two Kingdoms) – 認為屬地國度 (以色列) 與屬天國度 (教會) 的嚴格區分,延伸為教會與國家職能分離的 “自然法” 治理觀,與一些歸正傳統 (如 加爾文 對神治國的看法) 存在張力。
  5. 末世預設性 (Intrusion Ethics) – 他主張舊約中如迦南滅絕、律法刑罰等,是將末世審判暫時 “入侵” 歷史的例外性施行,作為屬天國度審判的預演。這種解讀被一些學者認為削弱律法的一致性與普遍性。
  6. 對創世記的框架解釋 (Framework Hypothesis) – 他提出創世六日為文學結構而非歷史性順序,強調神學意義多於時間順序,這一立場在許多保守歸正群體中引發強烈爭議。
若嚴格跟隨 Kline 的聖約神學,在某些關鍵解釋上將與《西敏信條》存在張力,特別是以下幾點:
  1. 關於摩西之約的性質:《西敏信條》第七章明確強調恩典之約在舊約與新約中的統一與延續 (WCF 7.5–7.6),而 Kline 的實質性再頒布理論將摩西之約部分實質性地等同於行為之約,可能被視為偏離信條。
  2. 關於律法的功能:《西敏信條》第十九章將摩西律法視為在恩典之約中持續發揮教義與規範功能;而 Kline 主要強調其國度治理角色,可能削弱這一傳統理解。
  3. 關於創世的解釋:《西敏信條》第四章以歷史性語言描述創造秩序,Kline 的框架理論與此存在不同解讀角度。

問:事實上以色列確實是在後來被趕出迦南地,是因為他們不順服而遭咒詛,不是嗎?
答:這些屬地獎懲雖真實發生,並非出於行為之約的功德機制,而是恩典之約施行中的國度性管教,目的是顯明人的無能,並指向基督。換言之,順服帶來祝福、悖逆招致咒詛的事實,並不意味着這是一種靠行為維持的功德性關係。恰恰相反,以色列是在恩典之下仍悖逆,因而受神按約的父愛管教,以顯明唯有基督能滿足律法的要求。若將這些順服要求理解為能換取獎賞的功德條件 (即便僅限國家層面),就是違反《西敏信條》所否定的 “靠行為賺得神任何獎賞” 的教義。
原則上,只有基督滿足行為之約,全人類都只能靠恩典。神不會在墮落之後再賜下真正的行為之約,無論是給個人還是國家,因為墮落的人已無力滿足行為之約的要求 (羅 8:7-8; 加 3:10-12)。即使為了預表基督,神所設立的制度也必須在本質上維持恩典之約的性質。因此,任何將摩西之約本質視為行為之約的觀點 (無論是否限定於國度層面) 都違背了這一根本原則。律法中可以有預表性和施行層面的賞罰,但不可賦予功德性的條件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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