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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问:人被造已有律法写在心里,难道重生时再写一次?(转)

当神创造人类时,祂已经把律法写在他们心里了 (罗马书 2:15),那么神应许赐我们肉心,并将律法写在我们心里 (指重生) 是什么意思?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 (罗马书 2:12-15)

《罗马书》2:15 表明,神最初创造人类时就把道德律法写在他们心里 (良心),这反映了人按着神的形象受造,内心天然知道是非。然而,由于罪的进入,人心变得刚硬,对神的律法不再敏感,也无法真正爱神并顺服祂。

神在《以西结书》11:19 和 36:26 中提到的 “石心” 代表人对神的抗拒和道德上的麻木,而 “肉心” 则象征着顺服和对神的回应。在重生的过程中,神将 “石心” 换成 “肉心”,并将祂的律法重新刻在我们的心里 (耶利米书 31:33)。这意味着通过圣灵的更新,信徒不仅在外在行为上顺服神,更在内心深处有了爱慕和遵行神律法的愿望和能力。

 

【耶 31:33】”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 (参: 结 11:19, 36:26; 来 8:10; 诗 40:8; 林后 3:3)

Aug 1,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悔改是不是得救的条件?

【悔改包括行为但不等同于行为】

如果把悔改 “完全” 等同于行为,就无法避免陷入两种极端:要么拒绝悔改为得救的条件 (因为行为不是得救的条件),要么接受悔改为 “得救的表现” 或 “重生后的新生命特征” (就像用外在的行为来证明内在的信心或得救的存在)。

悔改的原意是回转:从罪转向神。其中有内在和外在的层面:回转、忏悔、改正。罪人的回转是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行为。清教徒 Thomas Watson 曾说: “信心和悔改是圣徒在今生不可或缺的两大恩典,他们会凭这双翅膀飞向天堂”;悔改既是恩典,就不是行为 (也不是信心)。

悔改和信心常被视为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悔改是转离罪,而信心是转向神,就像一个人往前面走的同时也是离开后面。无论是婴孩还是成年人,当一个罪人 “真正” 面对着神 (或认识神) 的时候,就是背对着罪了。婴孩在母腹中也是可以有信心的。(诗 22:9)

【重生即是得救但不等同于得救】

在神学上有两种顺序:从时间的顺序来看,重生的那一刻即是得救的那一刻,这没错,但不等于说重生就等同于得救。从逻辑的顺序来看,重生先于得救。重生后才有信心,有了信心才能相信,相信后才得救。这是逻辑的顺序,但是同时发生的,就像悔改在信心之后却是同时发生的。

从因信称义的角度,信心是称义的条件,这就是 “恩典之约”,相对 “行为之约” 的条件是行为。换句话说,神赐下 “悔改的信心”,满足了祂自己所约定的前提条件。所以,得救是本乎恩典,也因着信心 (弗 2:8-9)。救恩完全是神的工作。

【关键是 “条件” 的定义】

如果将 “条件” 理解为条款、要求 (requirement),那么说:”信心和悔改是得救的条件” 指的是: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赐的和所要求的,是信徒得救的前提要求。(徒 20:21; 可 1:15)

如果将 “条件” 理解为因素、原因 (cause)
,那么说 “信心和悔改不是得救的条件” 指的是:救恩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和祂的主权,而不是信徒的任何因素。(弗 2:8-9; 约 1:12-13)

关键在于 “条件” (condition) 这个词有多种含义。以上两种说法都有基督徒使用,需要的是解释清楚,避免极端分裂主义。圣经原则本身并没有冲突:信心和悔改是罪人得救的前提,而不是得救的成因。

 

后续:信心是得救的 “管道” 还是 “条件”?

“管道” 的英文是 means,也可以译为工具、手段、方式、途径。

从恩典之约的角度,悔改的信心是神所设立的条件。约的性质就是有条件的,包括亚伯拉罕之约,关键是神自己满足了祂所要求的条件 (创 15:17)。同样,信心不只是神所要求的条件也是神所赐的恩典。从神的角度,信心是救赎的工具。从人的角度,信心是回应福音的方式,领受救恩的途径、得救的管道。

神的恩典和基督的工作是罪人得救的 “交换条件” (quid pro quo),而悔改的信心是 “前提条件” (sine qua non)。

基督替我们生在律法以下 (加 4:4-5)、通过流血满足了 “赎罪的条件” (来 9:22)、通过顺服 (行为) 满足了 “称义的条件” (罗 2:13)。信徒通过神所赐的信心白白领受基督的救赎和公义 (罗 3:22-24),从而在基督里满足了称义的条件 (罗 10:9-10)。

 

链接:

Jun 9, 2024 - Default    No Comments

上帝有几个意志?(推荐)

作者:王一牧师
链接:https://www.reformedbeginner.net/how-many-wills-does-god-have/

在改革宗圣约神学里,我们谈到永恒里三一上帝各位格之间彼此立定 “救赎之约” (pactum salutis)。圣父要求圣子道成肉身进入历史完成救赎工作,圣子甘愿顺服父的一切要求,圣灵主动把圣子完成的救赎恩典施行在选民身上。这似乎是在说,各位格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彼此进行立约行为。可是,我们也同时相信,作为整个大公教会的信仰,上帝是一位且纯一的 (one and simple),因此上帝只有一个意志 (请注意,这里是在说三一上帝,而不是在说道成肉身的圣子)。这该如何理解呢?三一上帝是只有一个意志,还是有三个意志呢 (甚至四个,因为道成肉身的圣子有两个意志)?

创造主与受造物之间的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先建立一个基本的神学概念,即创造主与受造物之间的区别 (creator-creation distinction),而这个区别是质上的 (qualititive),而不仅仅是量上的 (quantitative)。换句话说,我们对上帝的知识与上帝本身的知识有区别。上帝对自己的知识是原型知识 (原本知识, 自我知识, archetypal knowledge),而我们对上帝的知识是复本知识 (抄本知识, 类比知识, ectypal knowledge)。这两个知识的区别也是质上的 (qualititive)。二者不是单义的 (univocal),即我们的知识可以与上帝的知识有交集;但二者也不是歧义的 (equivocal),即我们的知识与上帝的知识完全没有任何关联;而是类比的 (analogical),即我们的知识与上帝的知识相似,有上帝知识的形象和样式。因此,我们需要知道,上帝给我们的启示并不是原型知识,而是我们能够理解的复本知识。正如加尔文说,上帝对我们说话,”像乳母惯于对婴儿说话一般”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基督教要义, 1.13.1)。

三位一体教义的两种区分

此外,在谈到三位一体时,在神学上我们区分 “内蕴三一” (immanent Trinity) 和 “经世三一” (economic Trinity)。”内蕴三一” 指的是三一上帝的本身 “内在生命” (ad intra),如圣子由圣父受生 (generation),圣灵从圣父和圣子而出 (procession)。而 “经世三一” 指的是三一上帝 “外在工作” (ad extra),不论是在永恒还是在历史中。

当我们在 “圣约神学” 中谈到永恒之中的 “救赎之约” (pactum salutis) 时,指的不是三一上帝的 “内在生命” (ad intra),而是他的 “永恒预旨” (decretive will),也就是三一上帝的 “外在工作” (ad extra),虽然这是在永恒中发生的。这很重要,当我们谈 “救赎之约” (pactum salutis) 时,我们是在谈 “经世三一” (economic Trinity)。圣经启示我们这个 “救赎之约” 时,圣经是在用我们能够明白的 “复本知识” 向我们启示;圣经使用的语言不是单义的,而是类比的。同样,当我们用 “[圣]约神学” 来把这个教义总结出来时,我们必须清楚,这是类比性语言,而不是单义性的。我们不能因此去推论,如果是立约,就必须像人类立约一样,有两个独立的意志体才能立约。必须再次强调:这是类比性语言,而不是单义性语言。

上帝只有一个意志是因为上帝的纯一性

接下来,我们要来谈一下上帝的纯一性 (simplicity)。上帝只有一个意志,这是大公教会延续到改革宗神学的正统教导。奥古斯丁说:”父与子有同一个意志” (On the Trinity 论三位一体, I.9)。阿奎那 (Thomas Aquinas) 很明确的说:”上帝的意志是一个且纯一的” (one and simple) (Summa Theologiae 神学大全, I.19.2)。这个大公教导也被改革宗神学所继承。加尔文承认上帝的意志在上帝自己里面是 “一个且纯一的”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基督教要义, 1.18.3)。荷兰的改革宗圣约神学家波兰努 (Polanus) 说:”上帝的意志是一 (unica) “。图伦丁 (Francis Turretin) 说:”上帝的意志只有一个且是最纯一的 (only one and most simple)”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辩道学要义, 3.15.1)。

上帝只有一个意志是因为上帝的纯一性 (simplicity)。纯一性是指,上帝不是有部分组成的,因为上帝是一切万有的源头,上帝是自有永有的,因此上帝不是从其他先存的部分组合而来。

纯一性意味着,上帝的属性就是上帝的本质 (God’s attribute is God’s essence) ;上帝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本质 (God’s will is God’s essence)。在上帝的内在里 (ad intra),不存在不同的意志组合而成。

阿奎那说:”上帝的意志就是上帝的本质” (Summa Theologiae 神学大全, I.19.1)。既然上帝的本质为一,那么上帝的意志也为一。意志归属于本质,而不是位格。这也是为什么道成肉身之后的圣子有两个意志:一个神性意志,一个人性意志。虽然道成肉身的圣子有两个意志,但就三一上帝本身而言 (即不考虑圣子所取的人性),只有一个意志。

尽管上帝本身内在的意志是一,上帝在向外工作时 (ad extra),在历史和启示中呈现给我们多样。这就是原型和复本之间的关系。图伦丁接下来说,”尽管上帝的意志只有一个且是最纯一的,…但因为它应用在不同的客体上,因此从我们理解的方式来看,它被视为多样的”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辩道学要义, 3.15.1)。上帝启示给我们的复本知识里,上帝的意志是多样的;其中包括上帝的 “永恒预旨” (decretive will) 和 上帝的 “诫命” (preceptive will),有时这两种意志被称为神学家们称为 “eudokias” (good purpose, 上帝的美意) 和 “euarestias” (good pleasure, 上帝所喜悦的)。

波兰努和其他一些荷兰正统派提出一种较为少见的区分:本质意志 (voluntas essentialis) 和 位格意志 (voluntas personalis)。但他们并不是说上帝有三个意志,而是说:上帝只有一个意志,但三个神圣位格与一个神圣意志之间因着各自的位格属性有独特的关系。这似乎是他们在寻找语汇来探索讨论在神圣纯一性之下的内蕴三一之间关系。

 

链接:Francis Turretin – Are There Two Wills in God?
链接:对现有系统神学书籍的一个不完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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