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rom February, 2025
Feb 12,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屬靈的權柄——傳道人的分量

唐崇榮牧師:“以聖潔彰顯能力,以 ‘神的道’ 為權威,這樣的傳道人是神所重用的。當責備人的時候,求主使他們感受到主的審判台的威嚴,當我講主的愛的時候,求主使他們感受到主的恩典直接流露出來;當我安慰人的時候.求主使他們親自覺得主就在他們身邊。當言語發出去,與言語中間用詞相稱的力量也一起發出去,那麼人就得着造就了。 ‘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 要成為事奉的權柄和事奉的本錢。屬靈的權柄就是傳道人的分量。” (如何被神重用)

問:什麼是傳道人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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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道

定義:屬靈權柄是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傳道人若忠心傳講神的道,他的話就帶有屬靈的分量。權柄不在於個人,而在於神的真理本身 (太 28:18-20)
特點:
  • 以聖經真理為基礎 (提後 3:16-17)
  • 不是人的地位或聲望,而是神話語的權柄 (加 1:8-9)
  • 影響人的良心,使人知罪、得造就、被真理引導 (來 4:12)
例子:
  • 主耶穌教導時,眾人驚奇,因祂不像文士,而是帶着權柄教導 (可 1:22)
  • 保羅責備加拉太教會偏離福音,不是基於個人情緒,而是基於神的真理 (加 1:6-9)
關鍵點:屬靈權柄的核心在於 “神的道”,無論是誰,只要忠於聖經,傳講真理,他的話就帶有屬靈權柄。

2. 傳道人的分量——教導權威

定義:傳道人的分量 (教導權威) 指傳道人因敬虔的生命和公義的品格所產生的屬靈影響力,使人願意順服他的教導。
特點:
  • 以聖潔的生命為根基 (提前 4:12)
  • 不是通過地位或強制,而是讓人甘心接受他的帶領 (彼前 5:3)
  • 傳道人若沒有教導權威,即使講的是神的道,信徒仍可能不受影響 (太 7:29)
例子:
  • 約翰·麥克阿瑟 (John MacArthur) 因他對聖經的忠心,眾多信徒願意聽從他的教導。
  • 清教徒牧師之所以影響深遠,不僅因為他們講道嚴謹,更因他們的生活極為敬虔。
關鍵點:傳道人分量的核心在於他是否活出了他所傳講的道——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

3. 屬靈能力——來自聖靈的同在

定義:屬靈能力指聖靈的工作 通過傳道人彰顯,使他的言語、服侍帶着神的能力,使人悔改、受造就、得釋放 (林前 2:4-5)。
特點:
  • 不是單靠知識或技巧,而是聖靈的運行 (徒 1:8)
  • 讓人不僅聽見信息,更被神的話語擊中、感動、扎心 (徒 2:37)
  • 影響人的心靈和靈魂,使人真實經歷神的作為 (林前 4:20)
例子:
  • 彼得在五旬節講道,聖靈大大感動人,使三千人悔改 (徒 2:37-41)
  • 司布真 (Charles Spurgeon) 在講道時,人們常感受到神的同在,甚至講道前有人已深感扎心。
關鍵點:屬靈能力的核心在於 “聖靈的工作”,不是人的努力,而是神的同在使人被真理觸動。

4. 三者的關係:屬靈事奉的完整性

  1.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道,是一切權柄的根基。若沒有神的話,傳道人再有口才、再敬虔,也不能真正改變人心。
  2. 教導權威來自敬虔的生命,就是神的道在傳道人身上活出來,使傳道人所傳的道更有分量,使人願意順服;一個不敬虔的人,即使講真理,也很難令人信服。
  3. 屬靈能力來自聖靈的同在,使傳道人的服侍有神的工作,使人真實被神觸摸,而不僅僅是聽到一篇信息。
如果缺少其中之一:
  • 有屬靈權柄,無教導權威和聖靈的能力——講道雖符合聖經,但因生命不敬虔,缺乏影響力。
  • 有教導權威,無屬靈權柄和聖靈的能力——個人品格很好,但若教導偏離聖經,就沒有真正的權柄。
  • 有屬靈能力,無屬靈權柄和教導權威——有時人會被感動,但若缺乏聖經真理和生命見證,影響力不會長久。
真正被神重用的傳道人必須三者兼具才能成為有影響力的屬靈領袖。

5. 唐崇榮牧師的觀點:屬靈權柄的實踐

唐崇榮牧師所描述的屬靈權柄,正是這三者的結合。他提到:
  • “以 ‘神的道’ 為權威”——說明屬靈權柄必須建立在神的話語之上。
  • “以聖潔彰顯能力”——說明敬虔的生命會使人感受到神的同在,這就是教導權威的體現。
  • “當責備人時,使他們感受到主的審判台的威嚴”——說明屬靈能力的運行,使人真正被神的真理觸動。
唐牧師強調的 “與言語相稱的屬靈能力”,正是指傳道人不僅要傳講神的道,還要以生命見證,使神的道帶着力量。
最終,屬靈權柄、教導權威、屬靈能力是相輔相成的。唯有忠於神的道、活出敬虔的生命,並依靠聖靈的能力,才能真正影響人心,成就神的工。
Feb 1, 2025 - Default    No Comments

約翰福音 3:16

“神如此愛世人,以致賜下獨一的兒子,叫那些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直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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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福音 3:16 是聖經中最著名的經文之一,被許多人視為福音的核心。但在改革宗神學的框架下,這節經文被解讀為神對祂選民的救贖計劃,而不是普遍救贖論。

1. “神愛世人”——神的愛是有區別的

(1) 神的普遍恩典 vs. 特殊救贖之愛
“神愛世人” (ὁ θεὸς ἠγάπησεν τὸν κόσμον) 中的 “世人” (κόσμος) 並不意味着每個個體都在救贖計劃中,而是指 “所有種類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
  • 神的普遍恩典:神以一般的愛和恩典對待整個世界,例如祂賜陽光、雨水、道德約束等 (太 5:45)。
  • 神的救贖之愛:神對祂的選民有特別的救贖之愛,這種愛不是普遍性的,而是有目的的、有效的,並最終導致救恩 (弗 1:4-5; 羅 8:29-30)。
(2) κόσμος (世人) 並不總是指 “每一個人”
  • 有時指墮落世界 (約 1:10, “世界卻不認識祂”)。
  • 有時指所有民族,而非僅限於猶太人 (羅 11:12)。
  • 有時指神的選民 (約 6:33, “神的糧是那從天上降下來、賜生命給世界的”)。
“如果 ‘神愛世人’ 意味着祂愛所有人而想拯救所有人,
那麼所有人都必然得救。但顯然聖經沒有這麼說。”

2. “以致賜下獨一的兒子”——救恩的唯一途徑

  • “賜” (ἔδωκεν) 是一個行動動詞,表明神的愛並不是抽象的情感,而是通過差派基督來到世上、替選民受死而具體展現的 (羅 5:8)。
  • “獨一的兒子” (μονογενής) 強調基督的獨特性,祂是道成肉身的神,是唯一能救贖罪人的救主 (約 1:14)。
“基督的降世並非僅僅讓每個人有一個可能的救恩,
而是實際完成了救恩,使祂的百姓得着救贖。”

3. “叫那些信他的”——揀選與信心的關係

(1) 信心是救恩的工具,而非救恩的原因
  • “信他的” (πιστεύων εἰς αὐτόν) 表明信心是人得救的方式,但改革宗強調,這信心本身是神的恩賜,而非人自己產生的 (弗 2:8-9)。
  • 只有那些被神揀選、由聖靈重生的人才會真正信基督 (約 6:44, “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
(2) 有限救贖 (Limited Atonement)
  • 改革宗神學認為基督的死不是普遍性的,而是為祂的選民代贖,確保他們得救 (約 10:11, “好牧人為羊捨命”)。
  • 如果基督為所有人死,而所有人未必得救,那麼祂的死就是無效的。但聖經清楚表明,基督的救贖是確實有效的 (約 6:37, “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
“信心不是因人的意志而生,
而是神的恩典所賜。”

4. “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救恩的確據與堅定

(1) 神的拯救是確實的
  • “不至滅亡” 意味着那些真正信基督的人不會最終落入神的審判,這也符合聖徒堅忍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 的教義 (約 10:28-29)。
  • “得永生” 不僅是指未來的天堂,也包括現今屬靈的生命,與神的親密關係 (約 17:3)。
(2) 雙重預定 (Double Predestination)
  • 改革宗神學強調,神不僅揀選祂的百姓進入永生,也預定那些拒絕基督的人進入永遠的滅亡 (羅 9:22-23)。
  • 這不是因為人 “原本會信,卻沒有被神揀選”,而是因為人本身就是墮落的,在罪中已經被定罪 (約 3:18, “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
“如果救恩最終取決於人的自由意志,
那麼基督的死就不是唯一有效的;
但若救恩完全是神的作為,
那麼一切榮耀都歸給神。”

改革宗神學

  • “神愛世人” = 神愛祂的選民,包括外邦人
  • “信祂” = 神所賜的恩典 (弗 2:8)
  • “不至滅亡” = 神拯救祂的選民到底
  • 特殊救贖= (基督只為選民死)

傳統 (阿民念主義)

  • “神愛世人” = 神普遍拯救每個人的意願。
  • “信祂” = 人的自由選擇
  • “不至滅亡” = 任何人都有可能得救
  • 普遍救贖 (所有人都可以得救)
約翰福音 3:16 在改革宗的神學框架下,並不是支持自由意志論或普遍救贖論的經文,而是明確地宣告神的主權揀選、基督的有效代贖,以及聖靈的施恩工作。這節經文不是提供 “救贖的可能性”,而是宣告神確實會拯救祂所愛的選民,使他們得永生,不至滅亡。
“約翰福音 3:16 不是人對神的選擇,
而是神對人的拯救計劃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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