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救人於危害,也不可說謊
摘自《奧古斯丁選集》
錯誤雖然不一定是罪,但是說謊都必須被稱為罪,因為人不僅是在知道真情時,而且甚至在認錯了真情,或是受別人欺騙時他都必須心口如一。每一個說謊者都是說與心裡所想的相反的話,並且存心欺騙別人。
但上帝給人言語,不是叫人用來彼此欺騙,乃是為使別人知道我們心裡所想的是什麼。因此,把言語用作欺騙人的工具,而不用在它天賦的用途上,就是犯罪。即使有時候因說謊而使別人得到益處,也不能因此而以有些說謊不是罪。
這個說法也可以用來原諒偷竊的事。例如,我們可以把富人的東西偷出來,送給窮人。富人可以永遠不知道有這種事,窮人可以由此得到顯然的利益。但是偷竊仍然是罪。
這個道理也可以用在姦淫上。例如,人可以說,他所認識的一個女人愛戀他,若不答應她的要求,她定會為情而死;如答應她的要求,讓她活著,她將來可能悔改,再成為貞潔。這種說法雖似中聽,但沒有人會因此而說這姦淫不是罪。
若是我們對於貞潔尚且看得這麼高貴,不願為了 “預想對別人有益而犯姦淫” 就破壞了貞潔,那麼真理對我們有什麼冒犯,竟使我們任意說謊破壞它呢?若有人只在要救別人於危急時,才說謊,我們自然不否認他已經達到了很高的道德標準。但對這種人,我們所稱道的不是他們的謊言,而是他們的善意。這善意不但應該稱讚,有時也應該得到獎賞。但他們那說謊言的罪,雖然可以蒙赦免,但不應當被視為可以稱讚之事,尤其在承受新約的人中,應有這種看法。因為主曾對他們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馬太福音 5:37)
“Love God, and do as you please.” — Augustine